附件1:
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报名表
意向重整投资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 |
报名形式 | □单体报名 □联合体报名 联合体名称: 牵头投资人: |
报名承诺 | 本参选机构已充分知悉并了解《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内容,承诺符合该公告所要求的重整投资人的报名条件。本参选机构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自愿参与华瑞汽车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
重整投资意向(初步方案)简述 |
报名人(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接受、撤回、修改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的各类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招募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期限至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结束。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函
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单位/个人决定参与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招募评选,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保证所提交参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我单位承诺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行为,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存续状态,具备与重整投资匹配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
3.我单位理解并承诺接受招募公告及相关招募文件的全部条款,知晓相关法律后果。
4.我单位如组建联合体并作为牵头投资人参与本项目的,我单位保证其他联合体成员均符合上述全部招募条件,并将采取一致行动并承担连带责任。
5.我单位将自行了解与本项目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等方面)政策规定、产业导向、发展需求,以便后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协议;并将自行承担相关产业、税收、投资政策要求和风险。
6.若我单位被确定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后将根据有关招募文件的规定按管理人的要求签署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并将全面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若拒绝签订或违反相关义务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7.我单位参与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报名及评选程序已经依照我公司之章程规定获得有权决策机构之决议或者其他内部审批程序审批通过。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签名按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保密承诺函
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单位决定参与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汽车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并承诺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本承诺函所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单位在参与招募过程中(包含未开展招募程序前的磋商过程)自管理人或华瑞汽车公司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获取的(接触、获取及/或知悉)相关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华瑞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等业务、财务、人员等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是否标注为保密。
2、未经贵方事先书面许可,我单位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若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单位披露保密信息,我单位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管理人。我单位保证该等保密信息仅用于本项目之有关目的。
3.我单位应当告知参与人员以及我单位聘请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参与人员和外聘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人员或外聘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的约定,泄露了管理人或华瑞汽车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据本承诺函约定,我单位应与泄密员工或外聘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我单位承诺,除非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公众知晓领域,本承诺书始终有效,若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本保密承诺函自我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签名、按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件名称 | 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 | |
意向重整 投资人名称 | ||
管理人对重整意向投资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为便于重整意向投资人及时收到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重整招募程序顺利进行,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程序以及后续的重整投资履行程序; 3.招募程序中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破产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文书、材料等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重整意向投资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 |
重整意向投资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联系人 | |
送达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意向投资人声明 | 我单位已知悉上述告知内容。我单位提供的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的,如未通知管理人变更,则该地址继续有效。管理人向我单位送达的材料邮寄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